本网9月8日宜宾讯(记者岑峻岭报道)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生法度者,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意为:法律,是至为公正的,而不能任意妄为。必须依法办事、公正无私,赏罚分明才能取信于民。这是引用的经典名句。他要求我们司法人员必须做到“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公正判案,坚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四川宜宾2018年发生7.12爆炸事故后,成为国x院安委办督办案件。恒达公司作为江安招商引资企业,县领导为追求政绩,限期企业建成投产,“否则将取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才是爆炸事故的根源,但没有一个领导为他们的“瞎指挥”付出代价!该事故是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系列违法行为所致,为了找“替罪羊”让两名安监人曾x洪、王x祥“背锅”,一审二审认定:“在检查危化品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事故发生,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判4年半……
如此判决,与提出的“排除司法内部干扰,坚守公平正义底线”的指示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驰的!
据了解,曾x洪,生于1967年,大学文化,家住江安县江安镇滨江路安居苑,原任江安县安监局危化股股长,多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王x祥,1970年出生,专科文化,家住江安县江安镇魅力欧镇,原江安县安监局危化股副股长,我国首批注册安全工程师,曾连续两届参加过四川全省“安监”系统组织的执法比武大赛,荣获团体和个人一等奖。
一审认定:曾x洪、王x祥于 2005年开始在江安安监局工作,2016年8月11 日起,曾x洪任江安安监局危化股股长,王x祥任该局危化股副股长兼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2017年7月31日,曾x洪、王x祥对恒达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违反安监总局45号令的规定,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正在进行车间、仓库、厂房等建筑物施工建设。立即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该顶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审查手续,并限期完成,在该项目未取得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情况下,不得进行项目施工建设。曾x洪、王x祥在之后的近七个月时间内,未再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2018年2月28日,曾x洪、王x祥对恒达公司复查时,仍在进行车间、仓库、厂房、设施设备安装等施工建设。同日,安监局向该公司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并立案调查。
3月9日,安监局根据宜饰安办督(2018)第4号督办书的指令,给予恒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x辉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2.9万元、0.6万元。
曾x洪、王x祥向恒达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均未再与工业园区安环局对接,落实宜宾市安办(2018)第4号督办书的要求,也未再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定对(江)安监现决(2017)危38-1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的“立即停止项目施工建设”予以强制执行,建设完成后投入生产,最终导致“7.12”爆炸事故的发生,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42万元。
一审二审认为。被告人曾x洪、王x祥作为江安县安监局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法定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曾x洪、王x祥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曾x洪、王x祥代理人认为:江安县法y、宜宾市中院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断章取义,错误解读和运用法律条文中关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错误认定曾x洪、王x祥不履行强制措施事实,错误认定曾x洪、王x祥未正确履行职责,系“欲加之罪”。
这一事实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恒达公司是江安县委县府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要求恒达公司必须在2018年5月31日以前建成投产。县一把手亲自负责督办的重点推进目标项目之一,是一个需要各级部门关心、支持、帮助发展的企业。试问,没有县主要领导发话,一个安监股长敢采取“强制措施”?企业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对企业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就是乱作为,违f行政。
因“发错料、投错料”的人为因素导致事故发生,强行对曾x洪、王x祥进行“有罪”逻辑推论。试问,发生贪腐事件,是否该追究干部管理部门的责任?发生治安、刑事犯罪事件,是否该追究公G人员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该追究交管部门责任?
一审、二审法Y判决书引用《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法》作为证据和法律依据认定曾x洪、王x祥有罪。经代理人调阅检索我国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本无法查阅到这部根本不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法》的法律。可见,一审、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引用一部尚未有的法律,作为认定曾x洪、王x祥有罪的法律依据,这实属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典型的荒唐案例。
一审、二审未能清楚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7.12”事故与曾x洪、王x祥的履职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引发此次爆炸事故的无任何标识的白袋包装易制爆化学品氯酸钠,系由四川岷江雪盐化公司下属东兴厂生产,并先后通过成都欣恒公司、成都雄踞公司、江西汇海公司买卖转手,通过物流流入恒达公司,正是该产品的错误使用才酿成了重大事故。恒达公司在生产咪草烟的过程中,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当作丁酰胺,补充投入到2R301釜中进行脱水操作。在搅拌状态下,开启蒸汽加热后,在物料与釜内附件和内壁相互撞击、摩擦下,引起釜内的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发生化学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着火燃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显然,“7.12事故”不属于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的,是一起人为事故。事故中所涉及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部门是公G、交通运输等部门。由此可见,造成“7.12事故”的四个环节中,安监局均不负有法定监管责任。
一审、二审错误混淆市、县安监局与曾x洪、王x祥在恒达公司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中的职能职责。
恒达公司并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评手续”安全审查许可由宜宾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江安安监局负责协助、督促、指导企业完善“安评手续”,曾x洪、王x祥作为县安监局普通工作人员,按照安监局的工作分工,已履行了督促、指导恒达公司建设项目完善“安评手续”工作职责。一审二审在审理时,没有搞清楚安监总局第45号令明确规定的关于恒达公司建设项目“安评手续”审批部门职责,把应该宜宾市安监局的职责认定为江安县安监局的职责,进而认定为曾x洪、王x祥的职能职责。
一审、二审错误混淆了恒达公司项目“在建设中”和“建成投产后”江安安监局的监管职责。
2018年2月,江安县公A局出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2018年6月,江安环保局对恒达公司作出限产通知,江安县住建局出具了恒达公司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恒达公司年产2300吨医药中间体项目建设中“安评手续”由宜宾市安监局负责审查审批,“安评手续”流程走完后,因项目建设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范畴。安全生产监管分工为:江安阳春工业园区安全环保局负责属地日常安全监管,江安工业园区经发局、江安经商科技局负责行业安全监管,江安县公A局负责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江安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江安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安全监管。而江安安监局不承担对恒达公司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审、二审忽视江安县委县府政绩为先,严重制约职能部门和曾x洪、王x祥依法履职的事实。江安以文件形式发文并以县府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强调投资建设进度,要求企业边建边完善手续,各部门必须配合,严重制约部门监管人员依法履职这一事实。
2018年2月28日,江安安监局对恒达公司建设项目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已完成车间、厂房、仓库等主体工程建设。安监局曾x洪立即将情况向市安监局(陈燕茹)进行了报告,3月6日,市安监局(市安委办)对江安县府下发4号督办书,根据4号督办书要求, 3月9日,安监局对恒达公司和法人李X辉分别作出警告并罚款2.9万元、0.6万元的行政处罚。3月13日,以《江安安委办关于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江安委办〔2018〕7号)向市安委办进行了报告。3月15日,宜宾市安监局危化科科长王X,行政审批科科长张X牵头,市安监局危化科姚X杰参加,组织江安县安监局副局长程X权、危化股长曾x洪、王x祥和园区安环局相关人员到达恒达公司现场,对恒达公司已非法建成的事实予以了认可,同意恒达公司补办“安评手续”并召开了评审会议。
2018年以来,江安县安监局危化股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江安县府《关于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的批复》(江安县府[2018]-51)和现场检查方案,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化工企业及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分类进行检查复查和随机抽查,截止2018年7月14日,检查复查企业72家次,完成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任务的72.2﹪,排查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400余条,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责令立即停产停工企业2家,当场处罚企业4家,办理立案调查处罚企业5家,行政处罚罚款共12.26万元,有效防止了全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事故的发生。一审二审无视申诉人已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做到了“履职尽责”,符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监总局24号令)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五)(六)规定的免责情形。
上述材料完全证明了曾x洪、王x祥对恒达公司建设项目依法尽职尽责履职的全过程。代理人共计列举了十一项一审、二审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错误问题,足以证明曾x洪、王x祥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一件事情明明是别人的错,却怪到其他人头上,还要叫其他人来承担责任,这就是“背锅”。而“背锅”一旦称其为“侠”那也真的是倒霉透顶了。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基层安监人员称自己为“背锅侠”。
有人说:基层安监人员是在为上级领导“背锅”。有的案件明明是上级领导的责任,与基层安监无关,却偏偏要追究基层安监的责任,这就是为了追责问责找“替罪羊”。
事故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起,本应只追究企业方面的刑事责任,与基层安监人员无关,结果却追究了基层安监的刑事责任。这是司F机G在对安监法定职责的理解上出现了偏差,才造成了基层安监为企业“背锅”的客观事实。
在这个“权责明晰”的时代,我们本应见证责任与权力的和谐共舞,然而现实却是追责的利剑常常盲目挥舞,制造出一个个无辜的“背锅侠”。当担责变成了无端的“背锅”,那些曾誓言“为人民服务”的公职人员,难道不会心生寒意,选择“躺平”以自保吗?
追责,这一旨在鞭策公职人员的制度,如今却演变成了“找人背锅”的游戏。一旦出现事故,总有人需要站出来“担责”,而这些人,往往是底层的执行者,是那些真正做事的人。这不禁让人想起那句老话:“做事的不如说事的,说事的不如惹事的。”、“干得越多问题就越多”。
以某市发生的桥梁坍塌事件为例,公众和媒体的矛头直指负责桥梁维护的工程师小李。然而,深入调查后发现,该桥梁的设计存在严重缺陷,而维护经费又长期不足,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小李虽然负责维护,但又能奈何?他不过是整个系统中的一枚棋子,却要为整个系统的失误“背锅”。
针对此案,记者电话采访了刑法泰斗高x暄教授,他了解案情经过后说:根据“7.12”事故报告,该事故系多因一果造成,承担责任的部门多,人员多,责任分散。虽然江安安监局在事故中承担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公开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在报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中未建议追究曾x洪、王x祥的刑事责任,仅是客观记载。
综合上述事实、证据,“7.12”爆炸事故完全是一起因企业和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而造成,而这些违法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由曾x洪、王x祥及所在安监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一审二审以错误思维“有罪推论”强行认定曾、王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判决,违背了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事故与曾、王所在江安安监局无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因此,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曾、王两人,与法不符,曾x洪、王x祥应改判无罪。
高教授还说:纵观现实,个别地方在推进追责问责上,好人主义、、长官意志突出,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突出表现是,反腐治乱责任压实不够,习惯性蜻蜓点水虚晃一枪,违纪的不追究、违法的不追责,避重就轻敷衍塞责,总拿小人物点到即止,手法与人民调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雷同。这是不敢直面问题的行径,长久下去势必养出巨贪x霸。所以,追责问责要直面问题,拿出决不姑息养奸的勇气,一视同仁一查到底、一问到底。
据了解,自从曾x洪、王x祥被带走的第一天起,他们就坚持与违F办案人进行斗争,直到现在仍坚持理想信念不动摇;坚持自身清白不动摇;坚持无罪判决不动摇。
他们请求能异地再审;恳请领导对该案进行监督指导;渴望司F公正能早日到来。
曾x洪、王x祥的案子在四川宜宾影响极大,自从监狱出来,他们就将自己的遭遇写成各种帖子在《今日头条》以及个人微博发布,形成了舆情,希望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他们一直运用网络、控告、信x、维x、反映等途径向政法、纪监、人大、最高检、最高法反映案情,一直通过法律专家给予帮助,一直等待“青天大老爷”的出现,但得到的结果都事与愿违……
曾x洪、王x祥案不仅仅是伤害了当事人,更重要的是毁坏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基础,追责不能“层层甩锅”,更不能向小人物“开刀”!这样,只能丧失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使人民群众越来越对司F公正失去信心!行政执F人员的职责定位在监督和督促上,而不应该替代用人单位去履行义务。曾、王二人无论其职责定位,还是其具体履职是否到位,均不构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因安全事故而追究曾、王二人的刑事责任。
国家领导人曾经指出:法Y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失守比将w党w国。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证据裁判,疑罪从无,是杜绝x假错案的基础。
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只有拨乱反正,纠正假错案,按照提出的,要让每一个人在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的党和国家才有希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